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位委员会规程》、《安博网页版,安博(中国)官方章程》及相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安博网页版,安博(中国)官方学位评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)是院内关于学位评定的非常设机构,行使对学位申请的审查、评议并向学校进行推荐等职责。
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的人数为7人,组成人员包括:学院党政领导中相关领导、系分管学位相关工作的领导、教师代表。人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平衡。
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1人,秘书1人。秘书由承担相关工作的教学秘书担任。
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(二)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教学、科研成果;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位评定工作的意愿和能力;
(四)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
(五)身体健康,能够履行工作职责。
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,并向学校报备。
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。
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、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的;
(五)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;
(六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正式委员出现缺额时,由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时增补人选。
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位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学位事务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(三)在学位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学院学位事务及学位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。
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遵守学校相关规定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学位委员会章程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(四)受学位委员会指派,对学位委员会讨论的指定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,并提交调查报告;
(五)对学位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。
第十一条 出席委员数达到应出席委员数三分之二才能开会,所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与会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,方为有效。